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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村**号,现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听取了温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酒后驾驶晋K*****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禹州市**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温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1.52mg/100ml。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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