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为其弟弟董某乙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蓝月亮、超能、汰渍、立白等洗衣液。从2019年7月8日至今,其为弟弟加工假冒洗衣液时购入假冒的4x3公斤装蓝月亮箱子2440个,6x2公斤装蓝月亮箱子200个,12x1公斤装蓝月亮箱子90个,4x3公斤装紫色金纺箱子1320个,4x3公斤装红色奥妙箱子650个,4x3公斤装立白箱子360个,4x3.5公斤装大超能箱子520个,4x2.5公斤装小超能箱子140个,4x3公斤装新碧浪箱子280个,4x2.8公斤装好爸爸箱子180个,4x3公斤装粉金纺箱子50个,4x3公斤装新汰渍箱子130个,以上箱子共计6360个,这些箱子由董某甲负责与深泽县秀武村的王伟亮联系购买,包装箱费用由董某乙现金结算,董某乙雇佣董某甲、刘某某(音)、杨某某等人将上述包装箱全部用于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蓝月亮等洗衣液,董某甲、刘某某(音)、杨某某挣取计件劳务费用,加工成成品后,主要由董某乙负责销售。根据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假冒洗衣液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晋价认字[2020]010号,价格认定结果:认定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总价格为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柒仟零捌拾叁元整(¥117708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受其弟弟董某乙雇佣,联系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包装箱,但结算费用由其弟弟董某乙负责;董某甲等人实施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蓝月亮等洗衣液,只挣取计件工资,未参与具体的经营管理和分红,属于劳务活动。董某甲的行为不符合“两高”[2004]19号第十六条以及“两高一部”法发[2011]3号第十五条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共犯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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