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光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723198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某某,住福建省光某某**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光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傅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一天夜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傅某某经商议,携带弯刀锯、柴刀、手电筒和绳子等工具窜入福建省光某某**乡**村**山采伐一株红豆杉,裁好筒运下山时,被同村的梅某某、邹某某、陈某甲巡逻中发现,林某某等四人当场逃离现场。事后由林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共出资10000元赔偿给**村民小组。案发后,光某某公安局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侦查,2019年确定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等四名被不起诉人分别于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5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本案被采伐的树种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珍贵树种,蔸径48厘米,折立木材积1.298立方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案的刑期在三年以下,最高追诉时效为五年,而该案自犯罪行为终了至公安机关再次对被不起诉人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五年时间,现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并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该案已超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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