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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3********,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9年12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晚上6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沈某某驾驶湘******小车沿本市**镇**社区村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组路段时,恰遇被害人朱某乙沿村道西侧路边相对行走而来。由于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夜间、雨天驾车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及时发现前方交通情况未注意避让行人,致使湘******小车将被害人朱某乙撞倒,造成朱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23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2020年1月10日,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乙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经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鉴定:湘******小车车体前部(前保险杠、中网)的新鲜擦蹭痕迹,符合与被害人朱某乙右大腿前皮肤青紫、左大腿前皮肤青紫等伤情处接触碰撞形成。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12月27日,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车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记录、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调解协议书、浏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关于请求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②证人周某某、朱某甲的证言;③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④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办案说明;⑤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二是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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