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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2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会昌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325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中午,汪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载着父亲刘某某,从******号家中出发,沿206国道前往******村。14时许,行至******路段时,汪某某操作不当,车辆冲出路外与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汪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与被害人刘某某系父子关系,已取得其他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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