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2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中午,汪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载着父亲刘某某,从**镇**村**号家中出发,沿206国道前往****镇**村。14时许,行至**镇****路段时,汪某某操作不当,车辆冲出路外与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汪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与被害人刘某某系父子关系,已取得其他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