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沿万后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浦诗雷劳务公司路口右转弯过程中,车上乘坐人员孙某某(被不起诉人妻子)跌落,事故造成孙某某受伤。汤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报警,孙某某经医院救治于2020年4月16日出院,并于当日在家中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孙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积极救治伤者,将伤者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后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劣迹查询证明、交通事故车辆委托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毕某某、游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本案系过失犯罪,汤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系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后汤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后报警投案,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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