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行政村**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白色福田牌豫K620**号中型普通货车沿西华县X02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华县**乡**村路段时,将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宋某某撞倒, 造成被害人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头部和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急性颅脑损伤和创伤性休克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遇前方非机动车横过公路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未确保安全、且车辆严重超载制动性能降低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即时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到案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惧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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