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曾用名武某乙,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现住旺苍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甲驾驶川******小型轿车从旺苍县城出发往三江镇战旗村行驶。8时58分许,行至G542国道105KM+100M处,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大货车时,与对向车道张某某驾驶的川******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致川******重型半挂牵引车刮撞路边行人何某某,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本次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某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