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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0000000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5********,布依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白英,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晚,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贵E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兴隆方向往安龙县城区方向行驶。22时35分,当行驶至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顺城街正德酒店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2.3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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