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16时37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粤GR****(牵引粤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湛江市麻章区**村往**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麻章区**路**汽车城路口时,因其驾车右转弯不按规定让行而与沿麻章区**路从**县往麻章区方向行驶由被害人郑某甲驾驶的粤GA****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郑某甲现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5月5日,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郑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
案发后,梁某某与被害人郑某甲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收到梁某某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32471.45元,并对梁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二)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郑某乙的证言;(三)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四)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五)鉴定意见: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尸)字﹝2018﹞120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梁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梁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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