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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廉江市**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驾驶粤G****2号牌小型轿车搭载林某乙、曾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沿G75线兰海高速由广西北海市往南宁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75线兰海高速南北段2108Km+700m处时,与路边指示牌标杆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乘客被害人林某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曾某某、林某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林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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