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瑞区**镇**街**排**号,现住钦州市钦州港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决定取保。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 月17日13时37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冀B****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非法载人,当行驶至钦州市钦州港区**大道**工地**号门前路段时,车上被害人姚某某因货车车卡门开启从车上跌落到路面上受伤,姚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杨铁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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