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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0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C1D型驾驶证驾驶贵C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西安村往泮水镇街上方向行驶,行驶至秀河线427公里350米(小地名:播州区泮水镇清丰村)公路路段时,将行人易某某(80岁)撞倒在地,经120急救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7月10日,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由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204061元外,杨某某另行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各种费用45000元。上述款项已全部兑现完毕,被害人家属对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过失犯罪,杨某某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及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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