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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1〕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汉族,初中毕业,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1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9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浙G****重型自卸货车在浦江县白马镇浦东村至杜溪坞通村公路0公里300米路段倒车时,与行人傅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傅某某受伤经浦江第二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傅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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