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人吴小飞,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证驾驶贵CM****号小型轿车,由仁怀市大坝镇往仁怀市中枢城区方向行驶,当日18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仁怀市大二公路当湾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某相接触,造成陈某某受伤送医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03月02日7时伤者陈某某在遵义医学院医治无效死亡。经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伤者并报警,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对杨某某的谅解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四)杨某某系初次犯罪,且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上述四点法定或者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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