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01976********,汉族,大学文化,方正县**提案委主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街**委**组,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黑L****0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方正县方正镇农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宝街路口处时,与沿天宝街由西向东行驶的栾某某驾驶的黑A****H号本田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使黑A****H号本田牌小型轿车失控,又撞到其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男,81岁)驾驶的电动轮椅车上,造成杨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杜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方正大队认定:杜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杜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170,000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接警登记表、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悔过书、不起诉申请书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栾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方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方正县公安局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属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者拘役等轻刑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积极报警救治伤者、真诚悔罪、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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