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Z1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8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皖******号中联牌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颍上县**镇**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推行人力三轮车横过人行横道的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甲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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