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良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6号小型轿车在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与银海大道交叉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提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8.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程度较轻,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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