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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部二手车经纪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甲**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南京市秦淮区***乙**单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0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苏A2****的小型轿车沿苜蓿园大街(光华路至石杨路路段)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扣。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9mg/100ml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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