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63********,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乡**行政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1时46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两轮电驱动车行驶到沈丘县城阳光路于庄村出道路时,与由东向西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驱动车相碰,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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