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湘******号小型客车沿国道356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常宁市盐湖镇湖边村路段时遇被害人刘某某横穿马路,因李某某驾车时未尽注意义务,晚间会车过程中未减速确保安全行驶,造成其驾驶的湘******号小车将被害人刘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经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483634.4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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