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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1********,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05时0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蒙DF****号普通低速货车(装载玉米秸杆,秸杆上乘坐于某甲),沿(索布嘎-X242)林东镇苏布嘎一队村级公路由自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于某甲被于某乙家西侧道路上方高架的水管(此水管系巴林左旗**镇政府扶贫项目,施工方为:张某甲)刮碰,致于某甲掉落车下死亡,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被害人于某甲系夫妻关系。案发后李某某子女为其父亲出具了谅解书。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谅解书、证人张某甲、申某某、张某乙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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