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禹州市人,住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2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赵国新由北往南行驶,行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466KM+650M处与前方夏艳青驾驶的冀******(冀*****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乘车人赵国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本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对方乘车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协助抢救赵国新。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8年11月1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李某某到长沙县公安局接受讯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3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