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住广饶县**乡**村。因交通肇事嫌疑,2015年10月2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11月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8日8时许,李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饶县淄河店村路口处时,与沿青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左转弯的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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