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漯河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2时左右,李某某驾驶豫L7****号小型客车沿G3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南县东环路口东时,与前方张某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张某某救治无效死亡。经驻公交认字[2020]41172720201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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