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31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街道办**村**组,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权某某驾驶陕E*****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北30米处时,与同方向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20】第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权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权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积极赔偿被害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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