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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现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20年8月13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10时8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川B7****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事故地点245国道313KM+200M(三元镇龙居村一组)路段,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没有安排专门人员在后面指挥以及观察车后方道路的情况下倒车时,将行人黄某某相撞后碾压,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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