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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3055,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所在地颍上县**镇**社区**号,现住颍上县**镇**社区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7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豫******号大众小型轿车,沿**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路段时,因疏忽观察、操作不当,撞到由西向东过路的行人田某某,造成田某某当场死亡、自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主动投案,积极救治伤者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书证;

2.证人杨某某、沈某某、侯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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