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某,绰号无,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3********,汉族,大专文化,建德**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9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庆元县公安局于10月26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就职的杭州**有限公司中,帮助检查公司旗下**平台所属微信号发布的赌博平台推广广告发布及删除情况,并负责工资计算等事宜。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个人手机予以返还,资金账户予以解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