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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温圳镇沥北村委会聘用干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6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驾驶赣M*****号白色现代越野车在进某某文港镇文港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文港镇皮毛市场附近“天天快递”门口路段时,徐某某超越前方王某某驾驶的赣K*****号轻型货车,超车后因避让一辆三轮电动车,撞伤由北往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周某某。当天上午,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2020年8月8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并主动配合交警大队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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