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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7091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0时10分许,徐**驾驶陕EW0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西禹线由永丰向蒲城方向行驶至87km+270m处(石羊坡段)时因超车后车辆失控与路边行人李**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蒲城县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20】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无责任。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被害人死亡后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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