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21987********,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号**幢**单元**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街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书人彭某某在云南省云南省安宁市**街街道**村**号家中吃饭期间饮酒。16时17分许,彭某某持准驾型“C1D”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云******号“飞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宁市**村村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2.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系现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诉,具有坦白情节,驾驶距离较短,属于乡村道路,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残疾三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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