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二部刑不诉〔2020〕Z1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巴林左旗**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6年9月25日,因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被巴林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9年4月27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巴林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某某,内蒙古木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林左旗公安局以左公刑诉字【2020】166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6月17日收到卷宗2册,光盘5张。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30日两次退回巴林左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巴林左旗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2020年10月27日两次补查重报。因该案系复杂案件,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2日)。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2013年至今在巴林左旗**苏木**嘎查、**河段**镇**村河段里边采砂,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并购买他人砂子,将非法采出的砂子和购买他人砂子加工后向外销售,销售总额为975776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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