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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301X,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7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9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6日,张某某明知吴某(另案处理、下同)组织我国公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赌场进行赌博,分两次帮助吴某给赌场转账赌资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12月5日,张某某明知吴某组织我国公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赌场进行赌博,帮助吴某给赌场转账赌资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2月5日,张某某明知吴某组织我国公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赌场进行赌博,分两次帮助吴某给赌场转账赌资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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