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5〕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抢劫、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犯抢劫、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合法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0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花都区**镇**街**号附近,将被害人段某成带至上址一房间按摩,后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遂将被害人段某成锁在房间,当被害人段某甲逃出一楼到聚宝街26号附近与段某乙、邓某某、廖某某汇合时,被同案人余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截住殴打,期间,被害人段某甲被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并被抢走LV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9700元)、金项链1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实施抢劫、盗窃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7月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