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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区**路**号**号楼**号(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非营运小型轿车,在沿辖区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6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张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0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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