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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评论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越检刑不诉〔2017〕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6**********,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出生地为广东省惠来县,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W7****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3.7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未造成实质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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