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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69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1504221969******** ,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 年08 月15 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蒙D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J****挂车沿S307线自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前方同向刘某驾驶的大江牌三轮电动车(车厢内乘坐被害人毕某某)尾部发生碰撞,三轮电动车失控后又与前方季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蒙DM****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毕某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巴林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过错较重,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季某某过错较轻,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提取笔录、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协议书、刑事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张某某、季某甲、季某乙、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沈阳佳实司法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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