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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9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川BS****号轻型厢式货车,从三台县城区方向往三台县新德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马望路5KM+400M路段,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黄某某受伤,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黄某某、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黄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严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鼎诚司鉴【2020】病鉴字第0036号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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