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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2********,汉族,初中,连云港**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8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苏G5****号小型轿车,沿原24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庄镇顾赤涧村处时撞到由北向南步行的顾某某,造成顾某某死亡。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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