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8********,蒙古族,大学本科,无前科,科左中旗卫生局监督所聘用制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镇**小区**座**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蒙G*****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农村信用社联社门前处时,车辆左前部与由东向西跑着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某相撞,致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因颅脑损伤合并肝、肺损伤死亡。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事故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并对已亡被害人杨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的谅解,且其为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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