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C1D”证驾驶号牌为鄂A****P福田牌灰色轻型厢式货车沿天门市247省道客潜线由南向北行驶,3 时50分许行至天门市张港镇尹港村二组地段,将在道路中间的行人洪某甲撞倒,致货车受损,被害人洪某甲当场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洪某甲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洪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头部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2020年8月3日3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拨打110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拨打120积极抢救伤者,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64896.35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户籍信息、被害人洪某甲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某某某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洪某乙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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