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阿检六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2301822000********,系黑龙江****学生,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街*委*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查。2020年9月9日,本院举行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拟作不起诉决定听证会,专门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骑行focus牌两轮自行车沿哈尔滨市双城区发达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畜牧局楼羊汤馅饼店门前路上时,由于瞭望不周、采取措施不当,将自西向东过横道的行人郑某某(男,殁年49岁)撞倒致伤,张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郑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23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50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校学生表现证明、社会调查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驾驶非机动车将行人撞倒致死,负事故全部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系过失犯罪,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赔偿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在校期间表现较好,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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