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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诈骗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奉检刑不诉〔2020〕96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2000********,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湖南省衡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黄某甲、黄某乙、严某某(均已起诉)经共同商议,以湖南星火帮扶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地点,招聘罗某某(已起诉)、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等人分别担任主播或业务员进行网络直播业务。安排业务员以“赵文婷”、“赵琳”等虚构人设根据事先制定的6天话术内容在微信上与不特定男性被害人暧昧聊天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自己找到主播工作但需要完成3天试播考核任务的理由,以考虑发展男女朋友为诱饵,让被害人到啾哩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并进行充值和刷礼物以骗取被害人钱款。其间,黄某甲、黄某乙、严某某等人共计骗取被害人殷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钱款6.8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经啾哩直播平台返利后实际获利5.9万元左右。

其中,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20年5月9日入职该公司任业务员,后台涉案金额为3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转账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啾哩后台直播数据、聊天记录、公司直播项目文件、公司收入汇总表、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及同案犯黄某甲、黄某乙、严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廖某某是以求职为动机应聘至湖南星火帮扶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第二,廖某某系从犯,涉案金额较低,犯罪时间较短,非法获利少;第三,主犯已退赃退赔,被害人损失已经挽回;第四,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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