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76********,满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7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浙J*****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天台县**街道**线与**路交叉口路段时,与右侧同向的由被害人裴某某驾驶的路桥*****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裴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害人裴某某无责任。经天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裴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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