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庄**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街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甲驾驶闽******号轻型栏板货车,载其父亲常某乙、母亲李某某以及货物2吨,途经福州绕城高速公路A道97公里400米**往**道时,因转向不当致使车头左侧与道路水泥护栏发生剐蹭后车辆向右侧翻,造成乘车人常某乙、李某某受伤,车辆及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常某甲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置。被害人常某乙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19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常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颈7椎体骨折,脊髓损伤,脓毒性休克、低血容量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认定,常某甲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1年1月6日,被害人常某乙家属及李某某均谅解常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诊断证明书、病历、安徽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火化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返还物品凭证、入口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常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20]痕(安全)鉴字第HJ0485号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20]临鉴字第LC00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20]病鉴字第BJ0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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