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后,被不起诉人巫某甲与被害人戴某某(巫某甲婶婶)、巫某乙(巫某甲堂弟)因位于博罗县**街道**村**的一块开荒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被不起诉人巫某甲认为上述开荒地块属于其父亲开荒,要求被害人戴某某、巫某乙归还上述开荒地块,双方协商不成,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巫某甲雇请工人砍伐了被害人戴某某在上述地块上种植的九棵荔枝树和三棵龙眼树。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巫某甲砍伐的荔枝树和龙眼树共价值人民币28350元。
本院认为,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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