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830号
被不起诉人嵇某某(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政治面貌群众,东莞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1时49分,被不起诉人嵇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V****号牌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市东城街道东城南路东苑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嵇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5.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嵇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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