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住普安县**酒店斜对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酒后驾驶贵E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清水河镇往兴义市那坡立交桥方向行驶,21时10分许,行驶至兴义市马岭大道路段100米幺塘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崔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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