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1********,汉族,大学本科,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路**村**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搭乘曾某某从湖北省往江西省南昌市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镇**道**路段处,与同向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现已实际赔付人民币20万元,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非毒驾、非酒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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